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彭山区**镇**期**栋**单元**,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欠何某某本金25万元以及利息多年未还。2020年4月5日13时许,何某某与儿媳被告人刘某某到彭山区凤鸣镇武阳东路“****”小区内找到陈某某要求确认借款,双方发生争吵,愤怒之下,刘某某用砖头将陈某某的一辆黑色日产天籁汽车(车牌为川******)砸坏,造成陈某某车辆右前大灯、前后挡玻璃、左右倒车镜、左前车门玻璃、右后车门玻璃、天窗总成、后挡玻璃内侧隔物板等部位受损。经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分局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为贰万伍仟玖佰贰拾伍元整(25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川******小型轿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眉山市彭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刘某某砸车时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砸坏陈某某私家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彰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1350807****)现被取保候审,住眉山市彭山区银杏苑3期3栋3单元50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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