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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淮北市相山区,住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号**栋**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7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和朋友肖某某在其女友聂某某家吃饭喝酒,喝完酒肖某某离开后,刘某某在聂某某家中给聂某某打电话,聂某某一直没接,刘某某就生气将室内的电视机、洗衣机、空调、沙发、电饭锅等物品砸毁,并将毁坏东西的视频发给聂某某,聂某某看到视频后回到家中将刘某某从床上拉起来,用手打刘某某,刘某某对聂某某进行殴打。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聂某某家中被毁坏物品价值19992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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