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住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2019年3月8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与受害人张某某之前纠纷,遂驾驶一辆黄色铲车闯入北戴河新区**村张某某院内,并将被害人张某某家彩钢瓦房屋南侧铲毁、四面院墙推倒。后经鉴定,刘某甲毁坏的房屋及院墙总价值为28324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随案移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房屋及院墙总价值为28324元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卫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由**边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于原籍,联系方式182********(刘某甲女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张某某,女,居民身份号码130323************,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抚宁县,现住秦某某市北戴河新区**村,联系方式:187********。
被害人邵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抚宁县,现住秦某某市北戴河新区**村,联系方式: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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