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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40195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安国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2018年5月7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雇佣钩机将位于安国市**路与**交叉口东北角韩某某经营的“**加油站”房屋等物品拆毁,经安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拆毁房屋等物品共价值1094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君博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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