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受同案人黎某甲、黎某乙(均已判决)的纠集和指使,伙同黎某丙、“阿铭”(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段某某、彭某甲位于本市白某某**街**号**铺的档口,通过拉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该档口,并使用大剪、铁铲等工具破坏该档口的地砖、瓷片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82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号截图、房屋租赁、装修合同等书证;
2、证人彭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彭某乙、彭某甲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结伙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晴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7584****。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