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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811974********,汉族,小学文化,太原市杏花岭区糖酒宿舍工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楼**宿舍(户籍住址:河南省安阳县**村**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宿舍工地楼内干活时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工地楼内29层、30层、31层、32层的配电箱电线剪断并放至其工具包内带出工地,以75元销赃。

同年8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手段将工地楼内25层、28层的配电箱电线剪断并放至其工具包内带出工地,以60元销赃。

同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手段将工地楼内7层、8层的配电箱电线剪断并放至其工具包内带出工地,以60元销赃。

同年8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手段将工地楼内5层、6层的配电箱电线剪断并放至其工具包内带出工地,以60元销赃。

同年9月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手段将工地楼内3层、4层的配电箱电线剪断并放至其工具包内准备带出工地,在工地门口被工人发现后报警被民警抓获。

经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单位12个楼层共72户的财产损失为310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王某某、许某某辨认笔录;

3、被害单位委托人高某某的陈述;

4、证人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莎莎

检察官助理巨丽丽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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