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2时许,在烟台市芝罘区**区地下停车场,采取用水泥块砸车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财物。期间,造成鲁******奥迪牌汽车后风挡玻璃、鲁******东风雪铁龙牌汽车后风挡玻璃、后保险杠、鲁******北京现代牌汽车后风挡玻璃、后保险杠、左右后门等处损坏。经鉴定,涉案三辆汽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7830元。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2时许,在烟台市芝罘区**停车场A6-9停车位,采取用水泥块砸车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财物,造成程某某的鲁******奥迪牌汽车后风挡玻璃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400元。
2、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2时许,在烟台市芝罘区**停车场B4-11停车位,采取用水泥块砸车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现金40元,造成钟国艳的鲁******东风雪铁龙牌汽车后风挡玻璃、后保险杠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090元。
3、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2时许,在烟台市芝罘区**停车场B4-17停车位,采取用水泥块砸车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充电宝、录音笔、手串等物品一宗,造成柳某某的鲁******北京现代牌汽车后风挡玻璃、后保险杠、车门等处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常住人口信息、信息查询记录、维修发票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证人柳某某、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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