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执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住兰陵县**办事处**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5日因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司**项目施工过程中,以**路**侧原兰陵县**村与**前村、**村分界的废弃老路中心线以北的路和沟皆是其承包地为由,多次阻挠**项目施工人员在该废弃路面上施工,严重影响了**项目正常建设。2018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租用挖掘机将**项目的围挡预埋件水泥基座破坏,经兰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值为51470元。
(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1、2011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每亩每年1333元的价格承包了兰陵县**村24亩土地,承包期限28年。2013年,被告人刘某某将该地**路以西、**路以北、**小学东的4.3亩土地以每亩地及附着物16万元总计6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公司,**公司将该地作为备用地栽种了果树,后被兰陵县人民政府以每亩地及附着物5万元的占地补偿费予以征用用来扩建**路;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将该地位于**路以西、**路以南的7.4亩土地以每亩地及附着物29万元共计21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公司,**公司将该地转包后栽种了树苗,后被兰陵县人民政府以每亩地及附着物10万元的占地补偿费予以征用用来扩建**路。
2、2013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将承包的**路以东本村村民使用的1.3亩土地以12万元的价格转包给本村村民刘某,后该地于2016年被县政府征用,**公司通过招投标拍卖该地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转包合同、土地补偿协议、户籍信息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某、卜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盛某某、高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逞强争霸,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建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仁昌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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