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准格尔旗**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3月22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与黄某甲存在邻里纠纷而产生报复心理,其驾驶自家的电三轮车到黄某甲与其儿子黄某乙位于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巨合滩村城坡社鱼池附近,用事先准备的改锥将该鱼池坝上的砖制平房门锁撬开,进入房内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监控线路剪断,并用钳子将房内的一台电视显示屏打烂,后用改锥将隔壁土制平房门锁撬坏,并用砖制平房炕上一个废弃打火机将土制平房内的鱼篓上的塑料纸点燃后驾驶电三轮车返回家中,致使黄某甲土质平房以及平房内财物被烧毁。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财物共计价值9890元。(民事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尚翠
检察员:刘 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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