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6427,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屯。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来到绥中*****售楼处,因住宅取暖一事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刘某某将售楼处沙盘模型毁坏。经鉴定:该沙盘模型价值人民币10,441.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合同、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芦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估价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一
检察官助理:黄嘉兴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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