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232119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2008年11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许某某(已判刑)与施某甲有债权债务关系,因索要债务未果又无法联系施某甲而不满。许某某准备梯子和砖块后,自己或伙同朋友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月6日至13日晚间多次到施某甲父母被害人施某乙(男,68岁)、赵某某(女,69岁)居住的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楼下,登上梯子向施某乙、赵某某居住的**单元**室内投掷砖块将窗户玻璃砸碎。其中,2018年1月6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许某某将施某乙、赵某某居住的**小区**号楼**单元**时窗户玻璃砸碎,由于力量不够,误将被害人艾某某(男,46岁)居住的**小区**号楼**单元**室玻璃砸碎。2018年1月11日后半夜的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许某某将施某乙、赵某某居住的**小区**号楼**单元**时窗户玻璃砸碎。 2018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许某某将施某乙、赵某某居住的**小区**号楼**单元**时窗户玻璃砸碎,由于力气过大,误将被害人胡某某(女,54岁)居住的**小区**号楼**单元**室窗户玻璃砸碎。经鉴定:施某乙、赵某某家玻璃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88元,艾某某家玻璃损失579元,胡某某家玻璃损失169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梯子、黑A****9号五菱牌面包车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协议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3. 证人关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施某乙、赵某某、艾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茹
2019年4月24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