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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_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2月4日被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于同年3月3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因发现被害人王某甲(系刘某甲妻子)手机内有与其他男子的亲密照片,睡觉前又和该男子微信聊天,而与王某甲发生争吵。因怕吵到孩子与岳父,二人来到自家外屋走廊继续争吵与撕扯,撕扯到厨房时,王某甲拿起菜刀用刀背砍了刘某甲脖子,刘某甲未受伤。然后刘某甲对王某甲说:“你要下不去手,那我就整死你,你的刀不行,得找一个快一点的刀。”于是,刘某甲让王某甲将碗架子上的匕首刀拿给自己。然后二人来到院内大门口再次发生争吵时,刘某甲用左手搂住王某甲脖子,右手用匕首刀扎了王某甲肚子一刀,随后将王某甲压在身下,举起刀从正面扎了王某甲肚子两、三下,见王某甲仍在喊叫,便往王某甲脖子处捅了一刀。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甲系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甲拨打110未通,便让在案发现场的王某乙联系派出所要求投案,公安机关来到案发现场后将刘某甲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时刘某甲的衣服、裤子、鞋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梨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梨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某甲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颖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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