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6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市万州区**集团员工,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街**号*幢*单元***,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区**城**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因记恨其父刘某乙在犯罪潜逃时以及被抓获归案后编造各种理由找刘某甲拿钱并严重影响了自己和母亲谢某甲的正常生活。2019年6月份,刘某甲通过网络百度贴吧结识谢某乙(另案处理),二人商量由谢某乙驾驶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撞死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事成之后由刘某甲分给谢某乙部分保险赔偿费。2019年7月5日,谢某乙与刘某甲在重庆市万州区汇合之后共同驾驶车辆赶到重庆市巫溪县,刘某甲给付谢某乙2万元现金用于购买作案车辆,谢某乙于2019年7月8日在巫溪县旭恒二手车交易市场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渝D**V**比亚迪牌E3小型轿车,随后两人到巫溪县春申大道一支路上踩点查看地形。事后,谢某乙私自将所购买的比亚迪轿车退还并以需要还债为由找刘某甲借钱31500元,谢某乙拿到钱之后于7月9日下午逃离巫溪县。
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刘某甲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又通过网络百度贴吧结识后,二人商量由李某某驾驶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撞死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事成之后由刘某甲分给李某某一定数额的保险赔偿费,2019年7月16日,刘某甲驾驶车辆从重庆市万州区前往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与李某某见面商量杀害刘某乙的具体计划,李某某为骗取钱财假装同意。2019年7月17日、7月18日,李某某以驾车需要过路费为由找刘某甲要钱,刘某甲先后两次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3800元和2000元,共计5800元。同日,刘某甲催促李某某出发,李某某驾驶川LR****比亚迪牌商务车从四川省夹江县出发赶往重庆市,并于当日在重庆市渝中区被抓获。
案发后,刘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乙的谅解。刘某甲于2019年7月18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1证人付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万州公鉴(电物)[2019]99号]》;
1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武清
检察官助理 熊超月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1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四册、证据材料五份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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