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5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窦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移送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8月1日呈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卷宗1册,证物两件。
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6时许,经开分局幸福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8号楼5单元401室有人用喇叭骂人,严重影响居民休息。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窦某某(另案处理)在楼道内立即进行询问,并让窦某某打开住户门进行检查,窦某某拒不开门阻碍民警执法长达3个小时,窦某某的儿子被告人刘某某在401室内也拒绝开门接收传唤。于是民警将窦某某强制带离现场,在民警带离窦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突然持西瓜刀从屋内冲出,砍向幸福派出所民警任某某头部,任某某在阻挡时右手被砍断并造成头颅右枕部头皮裂伤,骨外板骨折,刘某某随后持刀继续砍向其他民警致使张某某头部、肚子受伤。经鉴定,任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张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片一个、刀把一个;
2.书证:户籍信息、医院诊断、刑事判决书、出警经过等;
3.证人包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阮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情节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兴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4物证(刀把、刀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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