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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_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聋哑人),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44********,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汶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世兵,四川信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汶川县漩口镇安子坪村紫坪铺水库岸边(小地名:“凉水井”)捡拾水柴的过程中,与前来捡拾水柴的被害人王某某相遇,二人因水柴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某使用撑地的木棍击打王某某身体,木棒打断后,刘某某在水柴堆中捡起另一根木棒继续戳、打王某某的头部、面部,并将王某某打倒在地,期间,王某某用手将刘某某的面部抓伤。后刘某某找来一根红色尼龙绳将倒地的王某某双手捆在背后,捆绑中王某某挣脱右手的绳子,刘某某用双手将躺在地上的王某某推下山坡直至紫坪铺水库中。随后刘某某捡起王某某掉在地上的手机放在身上,用背篼背上水柴途径国道213线步行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拨打王某某手机,刘某某便将手机扔到公路旁坡下。同日19时许,王某某的家属在紫坪铺水库中发现王某某的尸体。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溺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棒、绳子、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5.法医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汶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帅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汶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3张。

3.木棍、尼龙绳、手机等物证现扣押保管于汶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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