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乡**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潮阳区**镇**厂车间上班时,发现被害人洪某某上夜班后没有将交接的配套工作做好,且车间垃圾也没有清理,便用手机拍摄相关视频发布在厂内的微信工作群中。至当天下午1时许,洪某某在微信群中发现刘某某的信息后,便开始跟刘某某互发信息对骂、争吵。至当天下午5时许,刘某某在厂里食堂吃饭时萌生了要搞死洪某某的念头,遂在当晚7点多返回宿舍拿了一把菜刀放在外套内口袋中,随后刘某某赶到厂三楼车间处等候洪某某前来交接班。
至当晚8时许,洪某某到车间接班时,刘某某就上前去质问洪某某,并随手拿起一根钢管准备殴打洪某某。工友李某某见状便上前将刘某某手中的钢管抢走,刘某某被抢走钢管后便上前用拳头殴打洪某某头部,并拿出携带的菜刀砍中洪某某头部数刀。期间,刘某某用左手按住洪某某头持刀挥砍时被自己误伤。洪某某被砍后倒地,刘某某扬言“今天就是要砍死你”,并持刀继续对洪某某挥砍时,被李某某劝阻。后刘某某离开现场,洪某某则被送医院治疗。经鉴定,洪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7.随案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纠纷,为泄私愤,持械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林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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