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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镇**街**号,现租住德州市德城区**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以故意杀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前往相处过的女性朋友谢某某在薛某某**小区**楼的租住房处,发现孙某某赤身出现在租住房内,一时气愤遂通过墙外排水管爬入厨房,手拿水果刀和厨房内菜刀进入卧室,后持菜刀砍伤孙某某头部、腹部、背部等部位,过程中孙某某为反抗咬伤被告人刘某某手指。其间,谢某某上前推劝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持刀砍伤谢某某头部、臂部等部位,孙某某趁机离开。被告人刘某某从租住房厨房窗户爬出后弃刀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所受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谢某某所受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法医学人体伤情程度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案件侦破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薛某某看守所;

2、诉讼卷二册,视听资料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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