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区**镇**村**组**号,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路**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李某甲与被告人刘某某两人系情侣关系。因被害人李某甲提出分手,刘某某约李某甲于2018年12月03日13时许到百色市右江区**路**小区**栋**室刘某某的出租房内再详谈。当日两人进入出租房后,刘某某用钥匙从房内将大门反锁,并钥匙丢到楼下。在谈论分手事情的过程中,刘某某因不愿意分手,情绪激动的想李某甲与自己一起死,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敌敌畏”农药,用手掐开李某甲的嘴巴强行塞入一个黄色漏斗想灌李某甲喝农药,李某甲趁刘某某换手拿农药时挣扎刘某某的控制。后双方在继续交谈中刘某某又用一条蓝色窗帘绑带从后面用力的勒住李某甲的脖子,李某甲挣扎着将脸转向了刘某某,刘某某看到后于心不忍地将李某甲放开。双方又继续交谈和争吵直至当天19时许,刘某某拿出第二瓶“敌敌畏”农药自己喝,李某甲见状想制止,刘某某反而顺势把李某甲压到地上一只手掐开李某甲的嘴巴,另一只手将敌敌畏农药倒到李某甲的脸上和嘴里,李某甲拼命反抗打掉刘某某手上的农药瓶后跑到卫生间洗脸并呕吐。之后两人都出现了农药中毒反应,刘某某才找出备用钥匙将大门打开后用李某甲的手机打了120急救电话。经医院抢救及治疗,2018年12月11日,李某甲与刘某某均已出院。根据医院诊断,李某甲与刘某某均是因服用了“敌敌畏”农药,造成了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疾病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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