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系夫妻关系,约2018年开始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关系不和,2020年4月份双方再次闹仗,刘某某被宋某某殴打回娘家居住。6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到自己家中拿东西,家中无人,刘某某想起宋某某对自己不好,便产生了投毒杀死对方的想法,随后刘某某将大门口内的百草枯农药倒入堂屋桌子上的一瓶二锅头白酒中几滴,盖好酒瓶瓶盖,随后将百草枯扔到大街上的垃圾桶中离开。
2020年7月12日20时许,宋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瓶掺有百草枯农药的白酒带至其母亲家吃饭,在刚饮用该瓶二锅头白酒后,发现该酒存在异味,并将部分酒吐出,后感觉身体不适,立即被送往平邑县**镇医院洗胃,次日到平邑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20日出院。
经鉴定,在该瓶白酒中检出了百草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平均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