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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居住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对其进行***鉴定由本院中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12日由本院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12日由本院批准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于本区**路**号**医院因琐事与被害人秦某某发生口角,后拿菜刀至上址急诊楼**楼眼科一堆物房内,持菜刀砍击被害人秦某某头部,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当日,被告人刘某某被随即赶到的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刘某某系同事,案发当日其于上址休息时,被被告人刘某某拿菜刀砍伤,二刀砍在其头部,第三刀被其用左手挡住了。

2.证人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均系被告人刘某某的同事。案发当日潘某某于上址目睹被告人刘某某持菜刀砍伤秦某某,遂制止被告人刘某某并通知李某某,让李某某报了警。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刘某某的同事。案发当日其在**院**号楼**楼巡逻时见到走廊上都是血,寻着血迹在**楼急诊部找到了被砍伤的秦某某。

4.证人樊某某、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均于案发前听被告人刘某某抱怨过工作上被欺负,并扬言要杀人。

5.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秦某某的伤势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情况,从被告人刘某某处依法调取到涉案菜刀一把。

7.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系被抓获到案的。

9.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阁林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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