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租住邵阳市大祥区**建材城**号**房**楼,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因对社会不满,想报复社会,产生了故意杀人的想法。2019年12月8日21时许,刘某甲从家中携带管杀(一种前刃后管的凶器)来到邵阳市大祥区**建材城附近的**餐馆门口,将在马路上散步的被害人银某某、肖某某、刘某丙、黎某某捅伤。经鉴定,银某某、肖某某、刘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9日,刘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丙、肖某某、银某某、黎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唐某某、罗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证照片;5、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7、被告人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对社会不满而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持刀对不特定对象实施杀害,并造成三人轻伤、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志刚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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