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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0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绥中县***乡**集市看见王某甲,因王某甲曾与其前妻王某乙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二人离婚,刘某某对此事怀恨在心,随即到自己的**牌轿车后备箱取出一把尖刀,持刀将王某甲身体多处扎伤,将在场人张某某左手划伤。经鉴定,王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张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彬

检察官助理:康琪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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