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矛盾,产生将其前妻曹某某杀死后喝老鼠药自杀的想法,后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与老鼠药,到曹某某住处,手持尖刀捅向曹某某腹部,导致曹某某受伤,后被告人刘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曹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文书二份;7、现场勘查笔录一份;8、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手持尖刀直接扎向被害人腹部,致被害人重伤,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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