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捕前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条,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4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从张某甲处获悉其妻子张某乙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其在租住房内质问张某乙与何人有不正当关系时,持刀将张某乙大腿扎伤,刘某某得知与张某乙有不正当关系的人的网名为“****”,遂以张某乙的网名约该人见面。31日20时许,刘某某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北街旅店大院内,见到网名为“****”的被害人杨某某,二人发生争执,刘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尖刀捅刺杨某某的身体,杨某某乘机逃离后,刘某某在后追赶杨某某,后杨某某倒地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符合锐性外力作用于左胸部致心包、心脏破裂,引发急性心脏塞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当天,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岳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然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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