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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_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抢劫罪,于1999年8月24日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2年3月18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罪,于2019年4月9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同李某甲(被害人,女,卒年40岁)系通过微信相识。2019年3月20日晚,刘某某携带事前准备的胶带、刀等作案工具来到位于岫岩县**镇**路**号的李某甲住处。将李某甲用绳子捆绑后,用胶带封嘴,抢得人民币220元及黄金手镯、黄金手链、黄金元宝、银行卡等财物,并将李某甲手机微信余额900余元转账到号码为********的银行卡,然后持刀胁迫李某甲说出银行卡密码。由于李某甲叫喊反抗,刘生利遂用绳子猛勒李某甲颈部,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李某甲衣物焚烧,将被害人李某甲杀害后逃离现场。案发当晚至同年3月23日,刘生利持李某甲银行卡先后在银行ATM提款机取款4.1万元据为己有。2019年3月25日,刘生利在山东省烟台客运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甲死亡原因排除机械性损伤、毒物中毒;部排除机械性窒息、不排除烧死。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被害人被抢物品价格为10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衣物若干;

2、书证:农行卡交易明细、租房协议、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周某某、苏某某、赵某某、李某丙、董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某某某、杜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岫岩县价格认定中心估价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其他证据: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破获经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后将被害人杀害,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全
    官冰凌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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