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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1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881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4月1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妻子徐某某在其弟弟刘某乙家中,因赡养父母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撕打,其父刘某丙上前制止,被告人刘某甲将刘某丙摔翻地上,致刘某丙的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丙陈述;

3、证人刘某乙、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案发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5、法医鉴定、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8年7月12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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