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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罪)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屯,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道街****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矛盾,晚20时许在德惠市**饭店内,两人与朋友吃饭时再次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刘某某离开饭店购买水果刀返回饭店将被害人王某某后背扎伤,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侧血胸伴左肺被压缩25%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5.鉴定意见;

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洪丽

(院印)

2020年9月25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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