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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罪)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县**镇**村**号,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号楼**单元**号家中,与前来索要钱款的被害人刘某乙发生争执,后在该楼楼道、**单元门口等处殴打刘某乙,致刘某乙身体多处受伤。经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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