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浚县白寺乡刘皮洼村南边的养猪场内,与向其供应猪饲料的业务员梁某某因饲料问题发生争吵、推搡,养猪场员工吴某某等人上前劝阻,刘某某使用尖刀将被害人梁某某捅伤。经鉴定,梁某某的肝脏破裂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3.证人鲍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莉
李拥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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