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郑荣玲、李捧玉,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23日18时许,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与冷某某以及其余几名友人在东莞市**镇**村**山饭店吃饭。席间,张某某因琐事与冷某某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冷某某被人打倒后躺在地上。不久,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手持砍刀来到饭店门口,冲向冷某某。刘某某持刀将冷某某左腘窝砍伤(经鉴定为重伤,伤残6级)。伤人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马上逃离现场。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沂水县看守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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