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农民。2019年10月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5日上午7时左右,在满城区眺山营村大队南边因琐事发生口角致打斗,刘某甲、刘某某等人将郝某某及李某某打伤。经鉴定,郝某某左侧气胸,左肺萎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郝某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协同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2.证人刘某甲、苏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冉某某、耿某某、冉某甲、冉某乙、刘某乙、耿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郝某某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园园
马 琳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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