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921197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沧县,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0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6日晚21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买了菜和做饭用的菜刀之后,在沧州市运河区赵庄西街看到其对象李某某与几名陌生男子在聊天,后李某某沿赵庄西街向南走,与李某某聊天的被害人曹某某也骑三轮车向南驶去。到赵庄西街南头通往大赵庄北队的小路上时,刘某某又看到曹某某与李某某聊天,后刘某某因为其误会与曹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拿出刚买的菜刀,撕扯过程中,刘某某用菜刀将曹某某左侧胸腹部划伤。经法医鉴定,曹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伤情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孔令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