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213021966********,汉族,初中学历,务农,现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因故意伤害,于2004年10月2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邻居陈某某因屋旁的水管断裂一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推搡中两人摔倒在地,刘某某的膝盖跪压在陈某某的胸腹部,致陈某某肋骨受伤。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多发外伤,脑外伤,胸外伤, 左侧2-5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4日,刘某某赔偿陈某某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证书、谅解书、收据、随州市**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现场照片11张、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关于举报刘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核查情况的报告、涉黑涉恶线索举报人意见反馈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彭俊轩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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