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4********,辽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21时30分许,在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南水洞社区红樱桃歌厅一楼大厅宋某某和妻子孟某某与朋友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邻桌唱歌三男子谢某某、孙运来、苏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和宋某某先动手殴打苏某某,随后谢某某帮其朋友苏某某殴打刘某某,双方互相殴打,刘某某拳打脚踢谢某某头部和面部。后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谢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宋某某、孟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所的鉴定结论;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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