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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刑检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源市龙山区**街**委**组,现住辽源市龙山区**楼**单元**室。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4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辽源市西安区“**”附近因摆摊位置问题发生争执,后刘某某将李某某打伤,事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骆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冰辉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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