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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21988********,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捕前住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号。2009年11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3日因故意伤害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逮捕,同日由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朋友永某某一同约勿某某在甘旗卡镇双合尔公园北门附近见面,准备商谈解决三人之间的感情问题。被告人刘某某与勿某某在百花园花卉店对面路边见面后,因言语不和互相动手推搡并厮打,二人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菜刀将被害人勿某某头部、面部、左胸部等部位砍伤。2020年7月30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勿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科左后旗人民医院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诊断书、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病例、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静某某、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科左后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后)公(司)鉴(伤)字[2020]047号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卷、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7.询问光盘2张、讯问光盘1张、花店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使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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