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同被害人王某甲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2020年5月29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酒后返回和王某甲居住的房屋,后抢夺王某甲的手机进行翻看,二人发生争抢。王某甲换好衣服准备出门时,刘某某将王某甲摔倒在地,抓住王某甲头发将其拖进厨房,持菜刀抵顶在王某甲颈部,致王某甲颈部左侧被割伤,王某甲拦挡时左手虎口部位也被割伤。刘某某见状将王某甲送往环县人民医院救治。王某甲将情况告知其妹王某乙,王某乙报警后民警前往医院将刘某某带回调查。2020年7月23日,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颈部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手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致伤王某甲的犯罪事实,并和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菜刀一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指认拍照,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兴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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