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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5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又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8日中午12时许,在祁东县洪桥街道上正街居委会1号6楼刘某某家中,被告人刘某甲因公共房出租的问题与刘某丁发生口角,手持木棒将刘某丁打伤。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彭某甲、郑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延萍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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