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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某某,现住嘉某某**乡**村**庄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0日经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何某乙都是嘉某某**镇***煤矿职工,两人因装载煤矿钢轨的事一直有矛盾。2020年7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见何某乙安排李某甲、罗某某在煤矿装载钢轨,便上去阻止并与何某乙产生肢体冲突。在两人扭打过程中,何某乙倒在了地上。被告人刘某某见状便坐在何某乙身上,用拳头殴打何某乙左胸部,后何某乙被120救护车送到嘉某某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9月9日,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何某乙左侧第8、9、10肋新发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罗某某、胡某某、何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井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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