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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7时许,被害人张某未经刘某某同意,到在汉川市西门桥********号刘某某租处见了刘某某女朋友“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因此与张某发生争执,当晚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家中拿了一把匕首,到汉川市*****路**市场张某家中找张某、代某某等人,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张某家中持刀将张某的手掌刺伤,将代某某的手部划伤。经鉴定,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证人代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物证书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频资料;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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