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汽车有限公司**(网约车)。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街**园**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车辆停至本辖区**大道**号**站门口,**站保安被害人张某某上前制止并劝离,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某某拉扯被告人刘某某衣领,双方用拳脚互殴,后被路人劝开。被告人刘某某从驾驶车辆后备箱拿出扳手追被害人张某某至保安亭外,被害人张某某从保安亭内拿出橡胶棍,双方互殴,被害人张某某橡胶棍被打断,后双方停止打斗。被害人张某某至保安亭内拿出木棍再次与被告人刘某某互殴,后被客运站工作人员分开。被害人张某某左手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5张;2.报案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视频、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街**园**栋**室,联系电话1877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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