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未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85********,汉族,高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乡**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村福华小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本案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101日零时许,被害人方某文酒后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约会KTV与前台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被告人KTV保安刘某某在处置冲突过程中,和被害人方某文、方某平(未成年人)、杨某某等人矛盾升级,双方用拳头互殴。经鉴定,被害人方某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方某文、杨某才等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及入所健康检查表,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平、方某文、杨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粤广正[2018]法临鉴字第13833号—13836号,138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其本人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彬心

2019年1月9日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