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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 初中文化 ,群众,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九重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不满其亲戚刘某乙驾驶旋耕机轧到自家土地,两人发生争吵继而厮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损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孙某某、刘得峰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谅解协议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 娣

孙 鹏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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