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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9日决定逮捕,因其有严重疾病,沧州市看守所拒绝收押,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与邻居王某某在**乡**村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二人相互殴打对方,刘某某用煤铲殴打王某某头部,造成王某某颅内出血,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耿某某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张德锋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黄骅市**乡**村**号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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