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青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30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在青县**烧烤店门前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王某某将李某某叫来,王某某、李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厮打,刘某某用啤酒瓶将李某某腹部、手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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