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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8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宿舍霍某某家中商讨二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同霍某某一起回家的被告人刘某某发生冲突,刘某某用随身所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面部、髋部和臀部刺伤。经鉴定,锐器致张某某面部单个创口长7.1cm,其损伤属轻伤一级。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妥秀丽、霍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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