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身份证号1306251986********,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大因镇**村,现住址:徐水区大因镇小因村, 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停车问题,在康泰街丽豪酒店旁边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并打斗,刘某某将李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建
代理检察员:李倩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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