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20年10月1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9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冯某某到本村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收水费时,被刘某某怀疑是小偷,刘某某与冯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用铁锨将冯某某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右尺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头皮挫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3.证人苑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6.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高希望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