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4199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街**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黄码镇**超市,因牛奶价格问题与超市老板被害人殷某某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打斗。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用脚踢殷某某腰部,致其左侧肋骨腋后段线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殷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茜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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