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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某,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9时许,在泗阳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家小店北侧路边,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因消费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某某捣了被害人王某甲左胸一拳,致王某甲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和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颜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简易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春燕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往地(联系电话1535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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